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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司法公正
作者:马秀娟  发布时间:2014-01-29 10:28:43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是古往今来各国人民渴望实现的共同目标,是全部司法活动所有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正如弗朗西斯.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司法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本。没有司法公正,法治国家就是空中楼阁。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本文拟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 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1、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司法机关的天职。

2、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一般来讲,程序公正主要包括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诉讼主体的参与性以及诉讼结果的稳定性或程序自身的安定性。公正的程序,实际上是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侧重于结果的正当性,程序公正侧重于司法过程的正当性。

3、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做样子给别人看。虽然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伤筋动骨”。

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立场、秉公执法,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二、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

(一)、司法体制导致司法不独立 司法权异化主要表现为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都知道检察院上下级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际当中这种明确的正确的关系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在我国,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司法体制导致司法权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贯彻当地政策、摆平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使得司法权依附于地方行政权,司法不能独立,司法公正就受到行政影响,导致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律的权威也受到影响,司法权依然的得不到独立。

(二)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近年来的学历教育对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审判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需要不断地去研究和探索。如果法官不能依法正确行使,就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依然不能保证实体裁判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院声誉和法官形象,极大地损毁了法制的权威性,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公正。

(三)、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导致司法权滥用 在任何一个社会,任何的一种权利,如果得不到有力有效的监督,那么必然的导致这种权利的滥用。司法权力的滥用也必然的导致了越权办公,徇私枉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贿受贿、关系化办公等等诸多社会不良因素的出现。所谓的人民的权利,这个时候已经不再是人民的了,转而变质成为了他权占有者的变相的权利使用。司法权也不例外,特别是在社会高速发展,经济犯罪层出不奇的时候,这一点在我们的发展中国家更为较容易出现。原本公正的司法权力,出现了暗箱操作的现象,与经济权力等利益问题挂钩,必然的产生司法的不公正。如果这些违法乱纪的情况没有一个强有力制约,那么必然的越演越烈,导致司法的不存在。我国的对司法体制的监督手段与方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权力的滥用的事件比比皆是,不但破坏了我们的司法公正,也使得我国司法的声誉遭到了强烈的破坏。我们必须的要严格的利用各种的手段监督,来维护司法的公正,打击那些敢于破坏我们司法公正的不法分子。

三、加强司法公正的方法

(一)、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是司法独立

由于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威已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对司法权能的价值与作用早已认同和接受,其公信力已确定无疑,因此不存在人们随意诋毁和怀疑司法权威与价值的问题,但在法治欠缺或法治不发达的国家,由于司法机关地位偏低,并同国家不健全的体制及不科学的权力结构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就往往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如何克服和解决司法不公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呢?本人认为,司法公正不单是司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政治体制之问题,包括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等系列问题。本人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中国司法中的腐败行为制度性根源不在于法院和法官接受的监督不够,恰恰相反,是独立性不够。”据此我们认为,司法独立性问题是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司法独立问题不解决,要实现司法公正是相当有限的,理由是司法倘若不独立,则法院和法官面临来自外部或内部的压力就很大,审判程序及实体适用法律就有可能依非审判者的意志而作出,法律只成为一种有用的工具而不是居中裁判的法定标准,即使许多情形下法院和法官依程序和实体公正做出判决,但由于社会和人们因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不信任其裁判的公正性,这样,司法公正的价值及权威就永远无法确立。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坚定不移地走法官的精英化之路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具有优良法律职业素养和品质的法官群体的恪尽职守和不懈的努力追求,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促进法官司法观念的转变,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法官做为社会正义的化身,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不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裁判技能和宽厚的人文素养及自然科学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觉以法律概念进行思考、判断认识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法官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树立科学的职业道德观。同时必须加强廉政建设,作廉明法官。

(三)、完善监督机制

从法院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完善内部监督上,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执法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运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判决不公问题。同时,检察院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从法院外部来讲,要在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及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的同时,大力推进和深化审判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为公正执法打下基础。

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有序运行,民主政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现代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自觉守法公民。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观念的更新。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观念的变革却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观念的变革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反映着我国文明进步的程度。

责任编辑:循化县法院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