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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4-08-15 16:46:42 打印 字号: | |
  执行依据及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申请金钱给付执行的,应当提交利息计算清单;

  5、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申请执行书的表格填写有关内容。

  执行费的交纳

   1、案件申请执行费,立案时申请执行人不需预交,最后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额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2、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以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收取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在七天内交纳。逾期又无减免情形的,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3、申请执行人要求媒体公告、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预交公告费用,不预交则视为放弃。

  到期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执行和解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风险  

  1、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在执行过程中,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控制财产等执行中实际支出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不预交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或财产无法调查、控制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与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监督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影响公正执行等问题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但不得诬告。诬告者,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循化县法院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