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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20项司法为民措施
  发布时间:2014-08-15 17:19:35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向社会承诺,实行以下20项措施。

  一、推行首访答复制。凡首次到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投诉的人民群众,信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即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登记来访内容,经来访人员签字确认后,7日内予以答复。

  二、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初访优先、预约优先、重大案件优先。

  三、建立限时立案制度。接受群众告诉,实行审查诉状、立案、告知权利义务“一条龙”服务,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立案。行动不便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来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对不识字的当事人,可以接受其口头起诉,制作笔录作为立案材料。

接受群众申诉, 2个月内完成再审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3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四、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用。

  五、实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牧区贫困群众等救助对象,切实执行诉讼收费“减缓免”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代理诉讼。

  六、实行诉讼指导制度。人民法院立案庭向首次到本院寻求法律帮助的群众 发放《人民法院诉讼指南》。内容包括:法院简介、职能介绍、立案须知、诉讼须知、执行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

  七、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减轻群众讼累。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审理程序。对公诉机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八、严格执行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规定,杜绝超审限办案和久拖不执。

  九、对国家赔偿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申请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申辩意见。

  十、改革执行收费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暂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待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扣缴。

  十一、强化执行措施。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行执行登记备案,不收执行费用,不丧失申请执行期限,待提供财产线索或有执行能力后,再行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执行完毕,在2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所得财产。

  十二、实行公开竞价和财产提存制度。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产一律公开竞价;对财产权利归属一时难以判定或正在进行审查的,由人民法院提存。

  十三、坚持巡回法庭流动办案制度。深入厂矿、农村、牧区,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宣判。

  十四、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参加旁听。

  十五、方便少数民族群众诉讼。在信访接待、立案、庭前准备、庭审、调解、执行等各个环节为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翻译。根据实际需要,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文书。

  十六、热情服务涉诉群众。为当事人提供纸、笔、桌椅和饮用水等。为律师更衣提供方便。

  十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建立基层人民法庭与民间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邀请民间调解组织适时参与诉讼调解,协助培训人民调解员。

  十八、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直通车”信件。自收到该信件起,必须在2个月内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本人。切实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十九、关注群众呼声。凡是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做出批评报道的,相关人民法院立即对报道情况进行调查,30日内向报道媒体通报调查结果。

  二十、开通“天平热线”和院长信箱。听取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法律求助,受理群众对法官不当履行职务和业外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署名举报、控告、投诉的,2个月内答复。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平热线”电话:0971—6163014、6163035;院长信箱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64号,邮编:810008。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天平热线”电话和院长信箱地址自行公布。

以上措施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循化县法院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