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7日上午,在循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主持下,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悉心调解说服,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财产也一并执行完毕。
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经父母包办民族习俗结婚,于2015年2月11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回娘家居住至今。
2020年3月26日原告马某诉至本院。为及时化解家庭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着力做双方和好的工作,但由于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之久,感情裂痕较大,无和好的可能性,且被告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律师的配合下,原、被告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马某调解当日返还被告韩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洗衣机、冰箱、摩托车等。
家事案件涉及子女、亲属等关系,该案的及时调解执行,有效化解了矛盾。案结事了使家庭和社会各种关系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