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循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从本县白庄镇乘座公交车回拉边村时,以驾驶员到站未停车为由,朝驾驶员颈部击打了一拳。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了一起人亡车毁恶性案件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殴打驾驶员,严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因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寄语:公交车是一种普遍的大众运输工具,公交车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及车内乘客的安危。妨害公交车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每个人都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控制自我情绪,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